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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授权

2  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3  设定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4  承办主体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5  联办机构

5.1  跨部门联办

5.2  跨层级联办

6  办理限制

7  办理时限

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

8  受理条件

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品种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片各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子文档。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请求书、说明书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

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8.2.1  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

8.2.2  申请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

8.2.3  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

8.2.4  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

8.2.5  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

8.2.6  申请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

8.2.7  适于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

8.2.8  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比表。

8.2.9  前款第8.2.5、8.2.8项所称近似品种是指在所有已知植物品种中,相关特征或者特性与申请品种最为相似的品种。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8.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8.3.1  照片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的特异性;

8.3.2  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同一种性状对比应在同一张照片上;

8.3.3  照片应为彩色,必要时,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黑白照片;

8.3.4  照片规格为8.5厘米×12.5厘米或者10厘米×15厘米;

8.3.5  关于照片的简要文字说明。

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三条规定,品种权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

8.4.1  未使用中文的;

8.4.2  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照片之一的;

8.4.3  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格式的;

8.4.4  文件未打印的;

8.4.5  字迹不清或者有涂改的;

8.4.6  缺少申请人和联系人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的或者不详的;

8.4.7  委托代理但缺少代理委托书的。

9  申请材料

9.1  《品种权申请请求书》一式两份;

9.2  《说明书》一式两份;

9.3  《照片及其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以上文件由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可在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moa.gov.cn/)填报。

10 办理基本流程

10.1 申请:申请人应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申请文件,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鼓励申请人进行网上申请)。

10.2 受理:对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10.3 初步审查: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公告。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10.4 实质审查: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10.5 授权或驳回: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11 办理结果

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15或20年。

12 结果送达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可邮寄或自取,同时在《农业植物新保护公报》、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moa.gov.cn/)上进行发布。

13 收费依据及标准

停征收费。

14 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10-59199388

15 办理方式

15.1  窗口办理: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受理大厅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712室

15.2  网上申请: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moa.gov.cn/

16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10-59193142

 
附录
1办理流程图
2申请表(书)示范文本
3常见问题解答
4常见错误示例
 

 

附录2 申请表(书)示范文本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申请材料在哪里下载?在农业品种权申报系统进行填报,审核通过后,还需要邮寄纸质材料吗?
答:申请人所需申请表格可在农业品种权申请系统进行填报下载。农业品种权申报系统可方便申请人及时纠错,但目前申请材料审核仍以纸质材料为准,故仍需要邮寄纸质材料至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受理大厅。
2. 品种权证书在哪里可以下载? 
答:品种权证书不可以下载,领取证书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面领,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品种权人出具的介绍信,面交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711室进行领取;二是邮寄,提交一份“要求邮寄的说明”,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邮寄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711室。详情请致电010-59199350。
3.如何取得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资格?
答:代理机构营业范围需涵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同时两名以上农学背景工作人员。代理公司需要提交公司详细介绍,农学背景工作人员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到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受理大厅进行备案。详情请致电010-59199388。
4.想请问下DUS测试是在提交申请后由你们统一安排,还是要自己在提交申请前自己去做?
答:申请保护的品种,可以自行委托去做DUS测试,目前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按照工作流程对没有开展DUS测试的品种会安排测试。
5.品种权所属人那里能不能更改和转让?具体怎么申请?
答:品种权申请人可以变更,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变更原因说明”,一式两份邮寄到我办公室。
6.对品种权存在异议应联系哪个部门?
答:对品种权存在异议可致电010-59199397进行咨询。
 
附录4
常见错误示例
1.申报产品类别不在《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
2.申请材料不完整,缺少相关文件。
3.请求书、技术问卷中缺少全体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4.申请书各项漏选或错选。
5.说明书新颖性填报错误,应对品种销售情况进行描述。
6.植物繁殖材料邮寄错误,应邮寄至: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117房间,电话(传真):010-82105750。
文章来源:http://www.zgtjny.com/te_news_media/2018-09-16/9770.chtml